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
發布時間: 2011-11-01 10:02:54
文號: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
發文單位🧎♂️: 國家稅務總局
發文日期: 2011-07-29
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〉的決定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)(以下簡稱稅法)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🙍♂️♐️。根據稅法修改的相應條款,現就貫徹執行的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:
一📍、工資、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
(一)納稅人2011年9月1日(含)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、薪金所得,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(見附件一),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(二)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🧑🏽✈️、薪金所得,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入庫,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🧎🏻♂️,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🧢。
二、個體工商戶的生產📋、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
個體工商戶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投資者(合夥人)2011年9月1日(含)以後的生產經營所得👦🏿,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(見附件二)。按照稅收法律、法規和文件規定𓀛,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,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。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:
前8個月應納稅額=(全年應納稅所得額×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-速算扣除數)×8/12
後4個月應納稅額=(全年應納稅所得額×稅法修改後的對應稅率-速算扣除數)×4/12
全年應納稅額=前8個月應納稅額+後4個月應納稅額
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🍊,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🫄🏻,進行匯算清繳。
三、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🕺、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執行🚵🏻♂️。
四🚍、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。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〈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〉的通知》(國稅發〔1994〕089號)所附“稅率表一”和“稅率表二”同時廢止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
1.稅率表一
2.稅率表二
二○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
附件1
稅率表一
(工資、薪金所得適用)
級數 |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| 稅率 (%) | 速算 扣除數 | |
含稅級距 | 不含稅級距 | |||
1 | 不超過1500元的 | 不超過1455元的 | 3 | 0 |
2 |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| 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| 10 | 105 |
3 |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| 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| 20 | 555 |
4 |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|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| 25 | 1005 |
5 |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| 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| 30 | 2755 |
6 |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| 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| 35 | 5505 |
7 |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| 超過57505元的部分 | 45 | 13505 |
註🧙🏼♀️:1.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👩🏽🌾,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後的所得額;
2.含稅級距適用於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💓、薪金所得;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(單位)代付稅款的工資、薪金所得🪆。
附件2
稅率表二
(個體工商戶的生產、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🤶、承租經營所得適用)
級數 |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| 稅率 (%) | 速算 扣除數 | |
含稅級距 | 不含稅級距 | |||
1 | 不超過15000元的 | 不超過14250元的 | 5 | 0 |
2 |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| 超過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| 10 | 750 |
3 |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| 超過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| 20 | 3750 |
4 |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| 超過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| 30 | 9750 |
5 |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| 超過79750元的部分 | 35 | 14750 |
2.含稅級距適用於個體工商戶的生產、經營所得和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、承租經營所得;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(單位)代付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🏇、承租經營所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