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國務院關於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的決定

    發布時間: 2011-05-19 02:27:50


     


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2號
    2005-12-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
      現公布《國務院關於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〉的決定》,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🎼。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總 理  溫家寶
    二○○五年十二月十九日

    國務院關於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的決定

     國務院決定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作如下修改😋:
      一🏂🏿、第十三條修改為:“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🏄🏻‍♂️、津貼✋🏼💂🏽‍♂️,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👨‍🦼‍➡️、院士津貼、資深院士津貼,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、津貼。”
      二2️⃣👐🏻、第十八條修改為:“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🏝✹,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🤸‍♀️、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、薪金性質的所得;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🎺,是指按月減除1600元。”
      三、增加一條,作為第二十五條:“按照國家規定,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、基本醫療保險費、失業保險費🤵🏻‍♂️、住房公積金🧑🏿‍🦱,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🫲🏿。”
      四、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👩‍🚀,修改為🧑‍🦲:“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,是指每月在減除1600元費用的基礎上💝,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。”
      五👩🏻‍✈️、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,修改為🤱🏼:“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🤸🏼‍♂️,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:
      (一)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𓀈;
      (二)從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、薪金所得的;
      (三)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🤵🏻;
      (四)取得應納稅所得👷🏻‍♂️,沒有扣繳義務人的;
      (五)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★。
    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🧑‍🔬,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。”
    “納稅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管理辦法↕️,由國家稅務總局製定⛔。”
      六、增加一條,作為第三十七條:“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🧑‍🦯‍➡️,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🌩,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、支付所得數額👩🏼‍🌾、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。
      “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辦法,由國家稅務總局製定🏀。”
      同時,對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。
      本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👩🏻‍🔬。
  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,重新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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